全国人民法院:关于“情势变更 ”纠纷的8则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价款因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显得偏低不属于情势变更,村委会拟在案涉承包地上建设村文化广场、某村委会办公室等公共设施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情势变更 ,在当事人未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解除合同,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不符 ,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

全国人民法院关于承包经营纠纷的裁判要旨汇总如下:0在路某坡诉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路某成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中,裁判要旨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换承包地种植 ,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履行报备义务及变更手续,仅构成互换种植,未转移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全国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纠纷的22则裁判要旨中部分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如下: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的适用规则诉讼对象选取与承运人告知义务航空旅客运输中 ,旅客可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单独或同时提起诉讼,法院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加被告。
公平原则:法院在审理合同预期利益损失纠纷案件时,应兼顾合同解除双方的过错程度 、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与实际履行时间等因素 ,参照双方关于可得利润损失的明确约定,酌情支持合理的可得利润损失。
比较高法院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8个全国统一判案指导性案例如下:指导性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由“广东高院指引”浅谈疫情下的“不可抗力 ”与“情势变更”问题
〖壹〗、由“广东高院指引”浅谈疫情下的“不可抗力 ”与“情势变更”问题2020年3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其中第四条专门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认定处理问题作出规定。这两个概念容易混淆 ,但存在微妙区别,以下将详细阐述。
〖贰〗、传统区分的问题:若严格限定情势变更由“非不可抗力”引起,会导致某些情况下两者均无法适用 。例如 ,地震未导致房屋倒塌但取消游行,此时既不符合不可抗力(合同仍可履行),也不符合情势变更(因地震属于不可抗力 ,被排除在外),形成法律空白。
〖叁〗 、企业援引“不可抗力 ”条款抗疫止损需满足因果关系、公平分担损失、及时搜集证据并通知等条件,也可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避免误解适用后果,携手合作伙伴共渡难关。 具体分析如下: 须具备因果关系 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需与不可抗力事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疫情下如何正确适用“不可抗力 ”和“情势变更”制度?
优先协商:情势变更下,先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如调整费用 、分期履行),协商不成再启动诉讼。区分商业风险:市场波动、经营不善等属于商业风险 ,不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总结:疫情下,若合同因疫情完全无法履行,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若可履行但显失公平 ,适用情势变更调整 。正确适用需结合法律要件、履行障碍程度及程序要求,避免混淆。
两者区分点不可抗力会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情势变更“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但会让履行合同变得毫无意义或者显失公平。具体如下: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例如某工厂包工包料承接了一批生产任务 ,原定于2020年2月20日生产完毕,疫情爆发后,该工厂所在地处于疫区之中 ,政府要求停产停业。
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和社会异常状态(战争、暴乱等) 。
适用方法:不可抗力适用依赖客观事实判断 ,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小;情势变更需法官综合案件细节(如成本 、市场变化等)主观判断,当事人举证责任更重。客观情况性质: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避免、克服”的事件;情势变更是“重大变化”但排除不可抗力。
从人民法院案例库,看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点
〖壹〗、与不可抗力不同,情势变更不直接免除当事人责任,而是根据公平原则调整权利义务 。例如 ,合同因政策变化解除后,一方可能需补偿对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合理损失。案例借鉴:某合同因原材料费用暴涨解除,法院判决双方按过错分担损失 ,而非完全免除一方责任(案例编号:2023-08-2-483-008)。
〖贰〗 、利益均衡: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格局 。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 ,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综上所述,情势变更原则在具体适用中需要严格掌握其适用条件、明确适用情形、遵循适用程序 、注意案例分析以及防止滥用和利益均衡等要点。
〖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下从情势变更的内涵、制度意义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展开分析:情势变更的内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 ,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或者不能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产生动摇甚至丧失。
〖肆〗 、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关键条件,即由于情事变更的发生 ,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
比较高法院:如何理解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如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
不可抗力可以作为情势变更的原因事实。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能构成适用情势变更的条件。并非所有不可抗力事件都会直接引发情势变更。关键在于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导致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 ,以及这种变化是否对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不公平 。
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的出现,导致合同一方根本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义务人不具有可归责性,自然也无需承担责任。情势变更: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虽然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但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基于诚信原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防止滥用:情势变更原则属于极其例外的非市场固有风险发生情形,为防止其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下级法院在审理商事合同纠纷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要逐级报送至上级法院核准,并报比较高人民法院备案 。利益均衡: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格局。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 、罢工等,情势变更则涉及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变化 ,包括经济、政治、社会 、技术等多种因素,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不同,是可以预见、可以避免、可以克服的。
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防止滥用原则 为避免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影响市场秩序,法院决定适用该原则判决时,需按照《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要求 ,履行严格审核程序 。








